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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禁用语大全

2024-03-29 00:41:06

  【收藏】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禁用语大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在发布广告前要对内容进行审查。

  《广告法》第46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审查暂行办法》)第2条

  不得违反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

  不得违反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规定;

  不得违反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不得违反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外不得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资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告除外;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不得含有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广告审查批准;

  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禁止利用新闻、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情形: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部队名义的;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批准;

  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不得作广告;上述规定之外的处方药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之外发布广告;

  药品广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不得违反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FH体育官网、不良反应的规定,如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不得违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的规定;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不得含有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申请人不得继续发布审查批准的广告;

  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以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不得使用与处方药名称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名称相同的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也不得利用该商标、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不得违反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规定;不得违反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的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不得含有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申请人不得继续发布审查批准的广告;

  不得宣传医疗作用、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批准;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不得违反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的规定;不得违反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的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不得含有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内容;

  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申请人不得继续发布审查批准的广告;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违反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规定,确保一键关闭;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新闻媒体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广告代言人不得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代言的广告中作推荐、证明;

  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违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得违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规定;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不得违反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的规定;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不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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