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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11:24:35
【山东淄博】速看!2023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2批)发布2023年3月,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对沂源县某农副产品经营部刷单炒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向顾客发放红包奖励卡片,印有“你今天看起来线元,点亮五星就有红包,截图发给客服领取,亲,您好”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3月,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对淄博市某医疗科技公司在网络平台产品销售页面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大数据智慧监管系统监测发现,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店铺销售氨糖软骨素热感护膝产品,制作包含“热感护膝”“加强软骨修复 预防关节老化”等广告语的文字和图片上传至产品展示页面,该产品为普通商品,不是医疗器械产品,当事人无法证明上述宣传的相关功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淄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3月,临淄区市场监管局对临淄区某厨房设备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燃气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4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案件移送,当事人生产销售的18台燃气灶具未安装熄火保护FH体育官网,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临淄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月,淄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淄川区某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根据举报,淄川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茅台珍品王子酒进行检查,经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茅台珍品王子酒不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权假冒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淄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门处理。
2023年2月,淄博市高青县市场监管局对高青县某商贸公司销售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冒用质量标志的冻黄鱼(速冻调制食品)3包、没收违法所得415.07元、罚款321.84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投诉举报,淄博市高青县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冻黄鱼(速冻调制食品)”外包装标注:“宁德大黄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国地理标志GI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属于质量标志,未获批准且未查询到备案公告。当事人销售标注未经批准使用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的商品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淄博市高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9月,区市场监管局对淄川区某防水材料经营部销售侵权牛元胶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瓷砖胶霸178袋,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淄川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标示“牛元及图形”商标的瓷砖胶霸不是牛元公司生产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淄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4月,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对沂源县某食品店在美 团外卖平台诱导消费者过度点餐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当事人在美 团外卖平台售卖的“黑鸭虾球”,需搭配其他产品才能配送,存在诱导消费者过度点餐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沂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临淄区某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3月23日,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淄区某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群众举报,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其中一包间6名客人,点菜12道,就餐结束后剩余大量菜肴,造成食品浪费,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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